本會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晚間7時至9時,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黃建榮庭長,假本會會館講授「監聽你我他」課程。黃庭長首先點出因科技日新月益,監聽手段多元,防不慎防,擴線及他案監聽更為可怕。緊接著,黃庭長將監聽議題,依序分為程序審查、實體認定及特殊監聽等議題,逐次探討。
在監聽審查程序上,近年最重要修法為「一人一票一監原則」(即通訊保障監察法第5條第5項禁止一張監聽票吃到飽)。另外,黃庭長亦請道長注意釐清「監察對象與受監察人」。蓋通訊保障監察法第5條及第6條僅能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,不含第三人,若監察對象為甲,乙卻藉甲之機與丙聯絡犯罪,不能逕自監察。其次,實務通說現已明確認定通訊監察書應係僅對「現時或未來發生」之通訊內容為對象而實施,檢察官對於「過去已結束」之通訊內容之非附隨搜索之扣押,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,不得逕以提出或交付命令之函調方式取得,方符上開保障人民一般隱私權之旨。
黃庭長更提出幾個實務上易混淆之觀念與細節供與會道長思考。例如:譯文本質為代替文件,僅顯現錄音之內容而已,並非證據本身,亦不得視為通訊監察另外衍生之證據,而私下竊聽部分,近年實務皆肯認其合法,惟若迂迴監聽,則有肯否二說之爭議。
演講最末,黃庭長鼓勵各位道長需精細研讀監聽違法效果,蓋監聽證據是否可以採用,關係著承辦案件的勝敗、當事人之利益,為辯護人必學的課題。然依黃庭長之實務經驗,目前仍較少辯護人就此主張。故黃庭長鼓勵與會各位道長,精準判斷證據種類、勇於挑戰監聽證據之證據能力。此次黃庭長講授內容十分實用精采,與會道長倍感獲益良多。(渝)